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21民初3213号
原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中心大街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1MB28583934
负责人:王新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燕,系***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德刚,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华、被告***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燕、毕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401259.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401259.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被告***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建设的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工程,后该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4年5月10日竣工。2015年12月30日,山东新博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审定工程造价3103924.75元。2014年6月4日,原告收到第一笔工程款2335000元,2015年1月9日,原告收到第二笔工程款367665.22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建设工程款401259.53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自然资源局辩称,第一,原告诉求我方欠其未付工程款401259.53元与事实不符,应在案涉工程款中依法予以扣除甲方供材74518元,尚余工程款327101.53元。第二,原告诉求工程款利息不应得到支持。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合同书第26条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拨款,我方在工程审计并办理结算手续后,已付款2702665.25元,已达到合同约定的90%。2016年9月30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竣工验收组组织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10月12日,出具竣工验收通过的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剩余工程款应予验收合格后1年,也就是2017年10月13日前付清。原告主张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无事实依据;3.我方系行政机关,款项来源系政府财政,支付任何款项均需开票后走申请拨付程序。对于剩余工程款,被告一直未开具工程款发票,导致我方无法付款,未付款的责任不在我方,故原告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4.原告在与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认可我方已全部支付案涉工程款。第三,原告违反合同书第47.2条的约定,应承担合同总价3756918.47元10%的违约金,即375691.84元,该违约金与所欠工程款327101.53元抵消后,原告尚欠被告违约金48590.31元。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国土资源局作为甲方发包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2013年度淄博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编号:HTGK-GC-2013123;采购内容:标段三:预备河以南、乌河以东、与博兴县界以西、寨洼沟以北部分;合同价款:叁佰柒拾伍万陆仟玖佰壹拾捌元肆角柒分¥3756918.47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量确认以保证质量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每月25日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工程师收到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形象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前,最多累计付至总额的80%;工程验收达到合格,工程审计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累计付至总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场的各种材料的产地、质量具有监督、审核权及否决权。发生变更及调整时,承包人所采购的可调价格的材料有发包人及政府部门认证价格后方可采购进场,以认证价进入工程结算造价.(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具备合格证,根据有关规定需现场取样的,送具有资格的实验室做检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场,已进场的不合格产品必须退场。对需发包人认证的材料,经发包人和政府部门看样、认证后方可进;(3)清单报价以外的建筑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时,应在发包人和政府部门及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操作,共同考察,确定品牌、质量以及价格,并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经三方认证的材料和半成品,结算时不再下浮;如遇承包人自行采购,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时,所供材质符合要求,结算时按最低市场价执行并下浮;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保证其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化验单。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运入施工现场,否则其责任自负。违约条款:执行通用条款。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每拖后一天,按工程结算值(含发包人供材)0.3%/天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发包人的补偿。本工程如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采取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支出的费用自理,并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组成员派驻现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之一的,承包人将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本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承包人将承担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第47.2条投标文件所明确的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6天,有事离开工程所在地,必须向发包人请假。达不到出勤天数,承包人将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包或标段其他单位或个人;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二年。质量保证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等内容。***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在发包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承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014年6月4日,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土资源局出具结算项目为工程款,金额为2335000元的发票。2014年6月12日,***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向王建国支付款项2335000元。2014年12月20日,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土资源局出具结算项目为工程款的发票,金额为367665.22元的发票。2015年1月9日,***财政局向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67665.22元,付款用途为桓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
2015年12月30日,山东新博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2013年度淄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标段三)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关于2013年度淄博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鲁新博泰结[2015]275-3号,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工程原提报值3466143.72元,审定结算值3103924.75元,审减值362218.97元。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由建设单位***国土资源局、咨询单位山东新博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单位位置加盖公章。
2016年9月30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竣工验收组出具《山东省淄博市***荆家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意见:2013年度淄博市***起凤镇、唐山镇等3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项目质量达到要求,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土地权属明确,文档资料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终验通过。
2016年10月12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2013至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意见,即淄国土资字[2016]179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同意竣工验收组意见,4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
另查明,案外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求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关于项目名称为2013年度淄博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的《合同书》。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与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12月30日,山东新博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新博泰结[2015]275-3号《关于2013年度淄博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另,该报告及作为附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载明,2013年度淄博市***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标段三)工程原提报值为3466143.72元,审定结算值为3103924.75元(含扣除甲方供材74518元)。
在该案中,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甲方供材74518元未有异议。扣减已付工程款和甲方供材74518元后,本院作出(2021)鲁03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44470.65元及工程款利息,并驳回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22年3月2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原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合同书》、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发票、收款回单,被告***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审核报告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甲方供材74518元是否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及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国土资源局整合后,其业务职能并入***自然资源局,其权利义务由***自然资源局依法承继。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合同向***自然资源局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案涉甲方供材
案涉工程项目系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国土资源局承包后,分包给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施工。在本院审理的(2021)鲁0321民初1576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山东叄壹建设有限公司、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甲方供材74518元无异议,并在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东叄壹建设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案涉合同中明确***国土资源局系甲方,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乙方,而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叄壹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转包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甲方、乙方的约定,德州黄河建业有限公司主张甲方供材中的甲方系其自身,有悖常理,且与事实不符。对德州黄河建业有限公司主张的甲方系其自身的陈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案涉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甲方供材的相关处理方式,但案涉甲方供材由***国土资源局提供,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合同中未约定甲方供材为由,主张不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甲方供材74518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关于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自然资源局主张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书47.2条的约定,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依据该约定,扣减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得工程款375691.84元。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自然资源局未提供项目经理缺勤的证据,在施工中亦未提出过项目经理缺勤的问题,即使存在违约行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经审查,***自然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自然资源局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自然资源局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自然资源局主张其系行政机关,款项来源政府财政,与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均系开具工程款发票后审批拨付,剩余工程款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导致***自然资源局无法付款,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且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竣工验收通过,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于2017年10月13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自然资源局作为合同一方,应按照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以单位内部付款审批流程的要求作为其未能付款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自然资源局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30日结算审核,于2016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审计工程款总额3103924.75元。***自然资源局已经支付甲方供材74518元,应在工程审计总额3103924.75元中予以扣减,即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应为3029406.75元。按照合同付款的约定,工程验收达到合格,工程审计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累计付至总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截至2016年9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自然资源局已支付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702665.22元。***自然资源局实际付款比例为89.21%(2702665.22元÷3029406.75元)。***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3800.86元(3029406.75元×0.79%),***自然资源局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302940.67元(3029406.75元×10%)。***自然资源局未能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局应支付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6741.5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明细为:1.以23800.8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302940.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求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然资源局支付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6741.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自然资源局支付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3800.8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2940.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9元,由原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58元,被告***自然资源局负担3101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金云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晖晖
书 记 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