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92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91620982225140389U,住敦煌市党河北路57号;
被执行人: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91620923067218944Y,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博伦小区9号楼8号门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肃北县法院2020年7月5日生效的(2019)甘0923民初246号判决,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一、被告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98417元;
二、被告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利息277226元。(以159841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博伦小区6号楼2号门店财产名称:博伦小区6-2号门店,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北县博伦小区财产名称:肃北县博伦小区6号楼6-3号门店,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北县博伦小区财产名称:肃北县博伦小区6号楼6-4号门店,甘肃省酒泉市肃(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肃北县肃坤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博伦小区6号楼2号门店财产名称:博伦小区6-2号门店,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北县博伦小区财产名称:肃北县博伦小区6号楼6-3号门店,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北县博伦小区财产名称:肃北县博伦小区6号楼6-4号门店,甘肃省酒泉市肃(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730。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万兴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