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科左中旗潘亮蔬菜水果批发部、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1民初5873号
原告:科左中旗潘亮蔬菜水果批发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供销区。
经营者:潘安,男,1991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春花(与潘安系母子关系),女,1967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内蒙古自治区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康路与阿古拉大街路口向西300米古拉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左中旗潘亮蔬菜水果批发部与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潘亮蔬菜水果批发部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潘亮蔬菜水果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潘亮蔬菜水果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潘亮蔬菜水果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孟庆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