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102民初1647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女,193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匡婷婷,女,199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列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深,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茂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南较西路南侧腾瑞嘉泰名庭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书容、匡婷婷与被告***、潮州市茂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书容、匡婷婷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书容、匡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书容、匡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3元,减半收取计6536.5元,由***、唐书容、匡婷婷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庆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