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2民初4288号
原告:曾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常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口第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股东。
原告曾某与被告宋某、常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某以已与宋某、常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惠州安诚电力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某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撤回对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