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72民初979号
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灌河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海堤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与被告江苏灌河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342元,减半收取92171元,由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