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逯运东、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8民初3382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单位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