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8民初3382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单位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