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728执保445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申请人:逯***,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16081. 关于***、逯***与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3632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