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8民初306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黄五路宏昌化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庄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庄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5元,减半收取90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楚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