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清申1号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2年1月5日,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以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通知了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于1996年3月19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二十年。现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持股比例50%)、广州保税区隆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2003年1月23日,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为持股50%的股东,申请对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对被申请人武汉华通疏竣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