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72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7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标的1400余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产业区的61225平米的土地,证书号:大国用(2011)第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上述土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