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3民初13781号
原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3,4,6幢3号楼23层3、4、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0103民初13375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1337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