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与大连港万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2民特32号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称,2021年9月27日,大连港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大连籍集装箱船“集发北海”轮在长江口深水航道24号灯浮附近进口时,与申请人所属的武汉籍挖泥船“长鲸6”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长鲸6”轮船舶、备件受损,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2,863,40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大连港万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集发北海”轮非人身伤亡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登记人民币32,863,400元债权,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交纳。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