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与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72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7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2日本院恢复执行。 本院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主动履行200万元,又于2023年4月13日履行58万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恢复执行期间申请本院评估、拍卖已查封的土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