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林某某、长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35810号 原告:长江某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东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汕头市某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长江某工程局与被告林某某、广东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港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某工程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4元,由长江某工程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