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某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4287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道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某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交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主岭市长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某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某政)、长春交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某公司)、公主岭市长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生态)、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另2484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