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3民初3061号
原告:吉林省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王祎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王祎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敦化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吉林省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吉林省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