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2民初2651号 原告:吉林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市分公司、长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吉林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