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利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2民初5866号 原告:吉林省通利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兴旺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翰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翰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铁北路9号城南综合楼1层-2层。 负责人:***,经理。 被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75号,办公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31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通利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工程分公司、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通利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工程分公司、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通利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通利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4元,由原告吉林省通利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