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与四平英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目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5183号 原告: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春电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四平英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电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平英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76元,减半收取计26688元,由原告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