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断山口村北二砂石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RPWU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091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峪关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远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冶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嘉峪关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