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4)陕05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票据558506.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2.5元。
该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信息,网络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在先的执行案件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在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查封、处置财产。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涉及多起在先的被执行案件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渭南恒盈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