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赵某;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4民初34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410984,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0541T,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