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永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新海鑫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温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台州市永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新海鑫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永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新海鑫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永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