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25民初403号
原告:李某1,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华山区。
被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华山区。
被告:刘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华山区。
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告:马鞍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李某2及马鞍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李某2及马鞍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协议解决,现原告李某1在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