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龙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蒲城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6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蒲城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蒲城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6诉前调书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确认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6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