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5民初7743号
原告:甘肃华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颜家沟163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华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华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甘肃华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甘肃华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