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民初5372号
原告:青海江河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大华镇拉拉口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江河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青海江河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江河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