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艾文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艾文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3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艾文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和鑫高科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艾文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和鑫高科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6)赣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艾文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的产品质量瑕疵抵销权成立。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两上诉人并没有人格混同,判令河南艾文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上诉人河南艾文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江西和鑫高科产业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江西和鑫高科产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诉人河南艾文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