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41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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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