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315号
原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仝某甲。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