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3409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祖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6元,减半收取计7483元,由原告石家庄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