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碧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9月1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103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10368号裁决书,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