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2668号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