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2668号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