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民终2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裕华区某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裕华区。
经营者:***,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裕华区某某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05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