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5民初707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石家庄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管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2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