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3民初58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之子。
被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