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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3民初58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之子。 被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