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执字第578号
申请执行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宜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骥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并给付律师代理费91460元和案件受理费1906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2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多处房产;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已被判刑、被执行人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暂无可供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扬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