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催7号
申请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775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宜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城西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8月1日、票面金额60000元、票据号码00100041/25468608的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