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恐龙豪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恐龙豪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宜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恐龙豪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57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恐龙豪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恐龙豪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