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1978号
原告: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中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33917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连湾二路128号4栋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4C90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41978.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9日起以141978.3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85%×4=15.4%)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珠江公司与鸿鑫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了《电线电缆购销合同》,主要约定:鸿鑫公司向珠江公司定制购买原告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41978.32元;约定了送货地点,并约定了产品的验收方式;同时也约定了“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需按应付货款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明确经甲方当天验收30天内付合同款项。签订上述合同后珠江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交货给鸿鑫公司,相关产品己***公司指定的收货人签收。但是自珠江公司交货后,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日2020年11月28日至今,鸿鑫公司尚未向原告支付贷款,己构成合同违约。***是鸿鑫公司的唯一股东,鸿鑫公司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应对本案涉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拒不履行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对原告己造成了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鸿鑫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1日,珠江公司(乙方)与鸿鑫公司(甲方)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约定鸿鑫公司向珠江公司采购产品名称为“***”的6种不同规格的电线电缆产品,数量共计1070米,金额共计141978.32元;珠江公司负责送货至鸿鑫公司指定地点,鸿鑫公司指定授权收货人为“***”;鸿鑫公司在收货时对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初步验收不合格有权要求换货,7天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同该批产品合格接受;鸿鑫公司在验收30天内向珠江公司付清合同款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需按照应付货款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超过30天未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珠江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将上述约定的电线电缆产品交付给被告鸿鑫公司,被告鸿鑫公司的指定收货人***在珠江公司的《销售出库单》上签名确认,该出库单载明总数量1070米。签收后,两被告一直没有付款。
另查明,被告鸿鑫公司是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同意胜诉后,由败诉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电线电缆购销合同》是珠江公司与鸿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该合同约定交付1070米电线电缆,被告鸿鑫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鸿鑫公司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鸿鑫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1978.3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鸿鑫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其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鸿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978.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1978.32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被告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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