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3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中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财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马冈村马冈工业区宝冈北路1号首层之十。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关于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财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佛山市财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3499.42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2000元。因佛山市财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1.76元,该款项扣缴相应执行费50元后,余款3151.7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财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3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财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贤 涛
审判员 欧阳**
审判员 赖 俊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超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