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2128号
原告:广东长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坪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22392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中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339174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长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长江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长江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广东长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