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中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3391743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连湾二路128号4栋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4C90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粤0114民初119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珠海市鸿鑫达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1978.32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车牌号码为粤C5××**的车辆档案外(未实际控制),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4执2439号案的执行。
本案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