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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奥泰水处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6民初1804号
原告:淄博奥泰水处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被告: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奥泰水处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奥泰水处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某名下鲁XXXXXX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奥泰水处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某名下鲁X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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