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终2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925764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0933120D。
法定代表人:和景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度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亦度生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华润燃气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华润燃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华润燃气公司是否交付案涉燃气,事实不清。本案系供气合同纠纷,华润燃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供气合同义务,即完成交付案涉燃气给亦度生物公司。2.流量计是否存在故障,事实不清。即使流量计存在故障,但原因不明确,亦属事实不清。3.即使流量计故障导致压力显示异常,但压力异常是否必然导致流量计显示用气量比实际用气量为少,亦属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气量核算建议》,在证据类型上与其职工***证言一样,属于证人证言,并不当然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且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华润燃气公司的仪表供应商,二者存在利害关系。一审判决采信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证言,显属不当。2.一审判决径行采用上述证人证言,而非按照亦度生物公司与华润燃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第3分项的约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华润燃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润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亦度生物公司向华润燃气公司支付气费97833.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亦度生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8日,华润燃气公司与亦度生物公司签订《城市燃气供气合同(工业)》一份,对用气地点、供气方式、供气压力、用气价格、计量器具、结算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并约定亦度生物公司发现燃气表停走等非正常运转,应及时通知华润燃气公司报修,并按正常用气量结清相应费用;亦度生物公司迟延缴纳气费,除补足应缴气费外,自逾期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应向华润燃气公司支付所欠气费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华润燃气公司有权依照合同中止供气。华润燃气公司依约为亦度生物公司提供燃气。2018年11月24日,华润燃气公司与亦度生物公司签订《2018-2019供暖季协议外气量销售协议》一份,约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于华润燃气公司与亦度生物公司之间气量结算价格执行新的规则,协议内气量所占比例气量按3.5元/立方米结算,协议外气量所占比例气量结算价格按华润燃气结算周期内协议外气量平均采购单价上浮5%结算,该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2日因亦度生物公司处的燃气流量计出现压力显示异常,华润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该燃气流量计送往生产厂家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中心向华润燃气公司、亦度生物公司出具《关于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气量核算建议》一份,载明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2日亦度生物公司处的燃气流量计出现压力显示异常,该压力显示异常期间标况计量偏少量约为27748.0551立方米。
2018年12月10日,华润燃气公司出具《关于2018.11.1-11.20结算周期单价、气量分配比例的说明》一份,载明协议内采购单价是3.5元/立方米,协议外采购单价是3.969元/立方米,协议外气量结算比例为5.5%。据此,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2日亦度生物公司处的燃气流量计出现压力显示异常导致的气量差值对应的气款为97833.76元。
一审法院认为,华润燃气公司与亦度生物公司签订的《城市燃气供气合同(工业)》及《2018-2019供暖季协议外气量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华润燃气公司依约为亦度生物公司提供燃气,亦度生物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燃气费。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2日亦度生物公司处的燃气流量计出现压力显示异常,经该燃气流量计生产厂家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说明该压力显示异常期间标况计量偏少量约为27748.0551立方米,亦度生物公司对该说明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燃气流量计的生产厂家对其所做的检测及说明应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该说明与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华润燃气公司主张亦度生物公司支付燃气流量计压力显示异常导致的气量差值对应的气款97833.7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城市燃气供气合同(工业)》约定亦度生物公司迟延缴纳气费,除补足应缴气费外,自逾期之日起,每迟延一日应向华润燃气公司支付所欠气费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因亦度生物公司迟延缴纳涉案气费系因燃气流量计压力显示异常导致而非其主观因素,故华润燃气公司主张亦度生物公司支付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华润燃气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亦度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润燃气公司气费97833.76元及利息(以97833.7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华润燃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亦度生物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二审查明,华润燃气公司为亦度生物公司铺设安装了管道供气系统,包括调压和计量设施,并于2018年8月验收合格。
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流量计计量是否异常。
关于该争议焦点问题,华润燃气公司主张涉案流量计在2018年11月6日至11月22日计量异常。亦度生物公司主张涉案流量计可以正常计量,即使存在计量异常,应当由第三方机构检测确定异常数值。华润燃气公司在一审中提交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中心出具的核算建议、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证言证实其主张。亦度生物公司对华润燃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计量仪的生产厂家,计量仪计量是否准确与其产品质量存在关联性。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仅是核算建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涉案计量仪计量异常的依据。并且,华润燃气公司与亦度生物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第5款约定:若任何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异议,由双方共同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检测。因此,一审判决仅凭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中心出具的核实建议认定涉案计量仪计量异常,继而认定华润燃气公司应当承担少计量用气量的损失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