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83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925764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