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3423号 原告:西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建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西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784429.78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5年6月6日为281399.4元(计算方式为:以5784429.78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6日,实际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为:6065829.1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西安市高新学校维修提升一期项目操场、跑道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地点包括:西安高新区第一中学(高中部)、西安市长安区四中、西安市鄠邑区正庄小学、集贤初级中学等23所学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23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高新区学校维修提升项目操场跑道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封账协议》(以下简称“封账协议”),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作业内容已于2023年12月21日全部施工完成、结算完毕,合同金额19082657.39元,合同结算总价款18684429.78元,甲方已支付价款11900000元,尚欠款6784429.78元。封账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4年2月8日转账付款30万元、2025年1月27日转账付款70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再未付款。现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三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西安高新学校维修提升一期项目操场、跑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不再通过诉讼解决。故请求驳回起诉。 原告东顺建材公司针对被告中铁三建公司的管辖异议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封账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封账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称,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而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故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但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有效,而封账协议对分包合同所涉一个项目、多个地点的工程进行统一结算,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东顺公司有权向周至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西安高新学校维修提升一期项目操场、跑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机构明确具体,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封账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封账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适用专属管辖,而封账协议中的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已排除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根据该仲裁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告中铁三建公司要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