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694号
申请执行人:秦汉新城金和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办戚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3MA716G1G4F。
经营者:***。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汉新城金和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489.46元(本金303043.46元、执行费4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