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363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9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556452504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32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768.91元(本金618479.91元、利息3668元、执行费8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